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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美菱1.92億元利潤分紅:每10股派0.5元
美菱公布2012年度利潤分紅方案為,以公司現(xiàn)有總股本 763,739,205股為基數(shù),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fā)現(xiàn)金紅利人民幣0.5元(含稅)。2012年美菱實現(xiàn)凈利潤1.92億元。此次分紅派息對象為截 止2013年7月18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A股股東。以及截止2013年7月23 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7月18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B股股東。
代扣代繳事項如下: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jù)《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guī)定,其股息紅利所得先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按5%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每10股派現(xiàn)金紅利人民幣0.475元(扣稅后),權 益登記日后根據(jù)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注釋:股東在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 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根據(jù)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 期限,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稅負為20%,每10股補繳稅款0.075元;持股期限在1個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稅負為10%,每10股補繳稅款0.025元;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 得額,即實際稅負為5%,不需補繳稅款。)
2、對于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10股派現(xiàn)金紅利0.45元。
3、對于其他A股股東、機構投資者,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fā)生地繳納。
4、B股境內個人股東所得稅根據(jù)《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差別化稅率征 收,暫時按5%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每10股派現(xiàn)金紅利人民幣0.475元(扣稅后),權益登記日后根據(jù)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詳 見第1項中的注釋)。
5、對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業(yè)股東,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10股派現(xiàn)金紅利0.45元。
6、特別說明:由于本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yè),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有關規(guī)定,本公司對B股外籍個人股東未代扣所得稅。
B股股東的現(xiàn)金紅利以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即2013年6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兌換港幣的中間價(1港元兌人民幣0.7938元)折合港幣兌付。
未來代扣B股境內個人股東需補繳稅款的,按照上述1港元兌人民幣0.7938元的匯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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