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2017-01-02 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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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進展情況

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韶鋼松山"、"公司")2016年11月25日收到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江法院")送達的公司訴常州聯(lián)慧資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聯(lián)慧")和常州聯(lián)慧提起反訴的民事判決書(2016)粵0205民初270號 。2016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曲江法院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書,該案已判決生效,審理完畢。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5月20日本公司披露了公司訴常州聯(lián)慧合同糾紛案,曲江法院已受理的訴訟公告,案件基本情況詳見本公司2016年5月20日刊登的 《訴訟公告(公司訴常州聯(lián)慧)》( 公告編號:2016-44)。

公司起訴后,常州聯(lián)慧就本案本訴部分提起了反訴,認為:2014年11月,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雙方就韶鋼燒結機煙氣脫硫系統(tǒng)運營總承包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確定了最終的《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廠燒結機煙氣脫硫系統(tǒng)運營總承包商務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務合同》)文本。由于反訴被告內(nèi)部審批流程繁瑣復雜,短期內(nèi)無法簽字蓋章,而反訴被告缺乏脫硫系統(tǒng)運行的管理能力,系統(tǒng)已經(jīng)瀕臨癱瘓。為保證脫硫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緩解反訴被告環(huán)保壓力,在《總承包商務合同》正式簽字蓋章前,雙方于2014年12月26日簽訂了《韶鋼燒結煙氣脫硫系統(tǒng)總承包運營移交會議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備忘錄》明確了雙方已經(jīng)就《總承包商務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最終文本,并約定在反訴原告接手脫硫系統(tǒng)總承包運行之日起雙方即按已經(jīng)達成一致的《總承包商務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履行。同時,《備忘錄》約定了總承包運行費用支付標準以及在系統(tǒng)移交前反訴原告代墊的備品備件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備忘錄》簽訂后,反訴原告始終按《總承包商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反訴被告卻始終未按《備忘錄》及《總承包商務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反訴原告總承包運行費用。在雙方對脫硫系統(tǒng)移交前反訴原告為反訴被告墊付的備品備件費用確認后,反訴被告也始終未支付反訴原告該筆費用。更有甚者,在反訴原告實際運行已經(jīng)超過一年后,反訴被告聲稱"《總承包商務合同》未通過審批,決定自行運行",完全違背合同誠信及平等原則,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公然撕毀已達成一致的《總承包商務合同》及《備忘錄》。

常州聯(lián)慧請求法院判決:

(一)請求判令反訴被告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的《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廠燒結機煙氣脫硫系統(tǒng)運營總承包商務合同》。

(二)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支付拖欠反訴原告的總承包運行費用共計人民幣1,558萬元(不含稅)。

(三)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為其墊付的備品備件費用,共計人民幣799,670.16元。

(四)本案本訴及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三、判決書具體情況

2016年11月25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

(一)韶鋼松山作為公司法人,對外做出意思表示應通過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名形式體現(xiàn)。合同文本進入內(nèi)部審批流程說明公司尚未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韶鋼松山主張《總承包商務合同》、《總承包運行技術協(xié)議》未成立、未生效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案韶鋼松山將韶鋼燒結煙氣脫硫系統(tǒng)交付常州聯(lián)慧運營是基于雙方所簽訂的《備忘錄》,承包運行費應按照備忘錄標準計算。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1日期間運營韶鋼燒結煙氣脫硫系統(tǒng),約13.3個月,結合備忘錄約定的標準,運營期間應收承包運行費為42,251,006.42元,扣減在運營期間發(fā)生水電氣成本9,142,771.06元,行政罰款30,000元、低硫煙道導流墻拆除費用28,300元后,常州聯(lián)慧在運營期間不含稅承包運行費用為33,049,935.36元,含稅承包運行費用為38,668,424.37元,此前韶鋼松山已支付含稅價款31,208,000元。因此,韶鋼松山還應支付常州聯(lián)慧含稅承包運行費7,460,424.37元。

(三)根據(jù)備忘錄,常州聯(lián)慧要求支付備品備件費合理。判決如下:

1.確認《總承包商務合同》、《總承包運行技術協(xié)議》未成立、未生效;





2.反訴被告韶鋼松山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在收到反訴原告常州聯(lián)慧提供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向常州聯(lián)慧支付承包運行費7,460,424.37元;

3.反訴被告韶鋼松山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反訴原告常州聯(lián)慧支付備品備件費799,670.16元;

4.駁回韶鋼松山其他訴訟請求;

5.駁回常州聯(lián)慧其他訴訟請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判決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按備忘錄標準計提費用并預付對方,該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基本無影響。

六、備查文件

1、《訴訟公告(公司訴常州聯(lián)慧)》( 公告編號:2016-44);

2、民事判決書(2016)粵0205民初270號;

3、曲江法院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書。

特此公告

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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