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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原高速 201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嘉源 關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嘉源(10)-04-030 號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黃國寶律師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二次臨 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程 、 序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 規(guī)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 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 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 行了核查和驗證,現(xiàn)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合法有效 根據公司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及發(fā)布的會議通知,本次股東大 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已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報刊和上海證券交易所 網站(www.sse.com.cn)上發(fā)布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 東于 2010 年 6 月 4 日以現(xiàn)場投票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 議于 2010 年 6 月 4 日上午 9:00 在河南省鄭州市嵩山飯店現(xiàn)場召開,由公司董 事長關健先生主持。 本所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根據公司提供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股東名冊》及公司制作的《簽名冊》,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情況如下: 1、股東(或股東代理人)?,F(xiàn)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共計 6 名。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會議的股東與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記載一 致。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還有公司董事、 監(jiān)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邀請的其他人員。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 進行了見證。 本所認為,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額為 1,394,479,400 股,占公司總股本 2,140,354,125 股的 65.15%。本所認為,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 2、監(jiān)票人及計票人。根據本次股東大會表決計票方案,每一審議事項的表 決票由 1 名股東監(jiān)票人、1 名監(jiān)事和本所律師參加清點,并由會議主持人公布表 決結果。 3、投票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記名投票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 (或股東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東大會議事日程的提案進行了表決,未以任何理 由擱置或者不予表決。 4、本次股東大會議案。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共計 1 項,由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 5、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下議案: (1)《關于更換公司部分監(jiān)事的議案》 贊成 1,394,479,400 股,占有效表決票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本所認為,上述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關于需以普通決議通 過的事項規(guī)定,上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據此,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四、結論性意見 本所律師基于上述審核后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規(guī)范文件的規(guī)定;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規(guī) 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兩份,副本兩份。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關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黃國寶 二 O 一 O 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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