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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11年07月09日 06:5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和召集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11年7月8日上午9點30 2、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朝陽區(qū)安貞西里三區(qū)26號浙江大廈17層 3、會議召集:公司董事會 4、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6、現(xiàn)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梁勇先生 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及股東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255,526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28.39%;其中有表決權股東及股東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255,526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28.39%。 公司部分董事及監(jiān)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四、提案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采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對子公司擔保的議案》。 該議案的表決結(jié)果為:贊成票73,255,526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100%;反對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棄權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聘請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證券從業(yè)律師孫廣亮、穆慧明進行了現(xiàn)場見證,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確認本次股東大會符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7月8日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 關于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孫廣亮律師、穆慧明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經(jīng)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的要求,審查了公司提供的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各項議程及相關決議等文件,同時聽取了公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 本所律師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jīng)本所律師審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會議已經(jīng)通過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該決議已于2011年6月2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ǎng)公告。公司發(fā)布的公告載明了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會議審議的事項,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聯(lián)系電話和聯(lián)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于2011年7月8日在北京如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公告通知的內(nèi)容。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關于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股東及股東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255,526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28.39%;其中有表決權股東及股東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255,526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28.39%。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jīng)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還有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聘請的律師。 三、關于新議案的提出 經(jīng)本所律師見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沒有提出新議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項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監(jiān)票,當場公布表決結(jié)果。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對子公司擔保的議案》。 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表決結(jié)果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經(jīng)本所律師審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 五、結(jié)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表決程序等有關事項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必備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二份,無副本。 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孫廣亮 律 師:孫廣亮 穆慧明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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