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韶鋼松山:資本市場微博信息管理制度
2012-06-03 1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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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韶鋼松山:資本市場微博信息管理制度

(2012年5月)2012年05月30日 00:08
來源:鳳凰網財經
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市場微博信息管理制度

(2012 年 5 月 29 日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本市場

微博信息管理,確保公司信息披露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廣東證監(jiān)局《關于加強轄區(qū)資本市場微博信息管理

的指導意見》(廣東證監(jiān)[2012]54號)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

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微博用戶要從維護資本市場和社會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充分認識

加強微博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動接受公司資本市場微博信息的統(tǒng)一管

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子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部門)開設微博的

單位及個人。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資本市場微博信息的管理,公司董事會秘

書室為資本市場微博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對公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微博開設

及使用情況進行統(tǒng)一管理。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子公司辦公室應指定專人

協(xié)助公司董事會秘書室做好此項工作。

第五條公司對以下兩類微博納入統(tǒng)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微博,包括以公司名義和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子公司

等名義開設的官方微博;

(二)工作人員認證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

務代表等名義開設的認證微博以及經公司批準的其他工作人員開設的,與公司相

關的認證微博。

上述開設微博的單位及個人應提前向公司董事會秘書室提交《開設微博申請

表》(見附件)。

第六條未經公司批準,任何工作人員不得開設與公司相關的認證微博,不

得使用公司名稱、簡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等作為微博昵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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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公司董事會秘書室應將納入公司統(tǒng)一管理,且與資本市場相關的

微博及其管理部門和人員的信息及時上報廣東證監(jiān)局備案。當上述信息發(fā)生變更

時,應在變更后 5 個工作日內向廣東證監(jiān)局報備。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秘書室負責建立納入公司統(tǒng)一管理的微博檔案,檔案

內容包含微博網址、微博昵稱、認證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員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等。

第三章微博的注冊、信息的安全與發(fā)布

第九條納入公司統(tǒng)一管理的微博實行實名注冊制,對無法進行實名注冊的

微博應予以關閉或停止使用。

第十條注冊公司官方微博時,應規(guī)范公司官方微博昵稱,昵稱應至少包含

公司全稱、簡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等一項內容。

第十一條對未經公司批準,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為注冊昵稱的微

博,公司董事會秘書室負責清理。對公司離職人員,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室督促其

取消與公司相關的微博認證信息。

第十二條納入公司統(tǒng)一管理的微博用戶應加強微博信息安全意識,嚴格

控制微博管理帳號密碼的知悉范圍(一般在 2 至 3 人),避免多個微博使用相同

密碼;出現(xiàn)微博管理人員流動時,應及時修改密碼。

第十三條微博信息發(fā)布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于養(yǎng)生娛樂、人生感悟等

一般性信息可以由微博管理人員自行發(fā)布及回復;對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或重要

回復等信息,必須經公司董事會秘書室核準后方可發(fā)布。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秘書室和企業(yè)文化部負責對公司統(tǒng)一管理的所有微

博信息內容進行監(jiān)控,微博內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避免

包含情緒化的個人觀點或看法。

第十五條公司官方微博和工作人員認證微博不得發(fā)布尚未對外公開披

露的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公司內幕信息。嚴禁編發(fā)沒有根據(jù)的謠言或未經核實的

傳言,不得發(fā)布有可能影響資本市場穩(wěn)定運作的信息。嚴禁為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非法代客理財、非法證券發(fā)行、借銷售炒股軟件為名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等提供傳

播途徑。

第十六條相關微博的使用單位及個人應積極利用微博進行公司正面形

象宣傳,拓展投資者教育渠道,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發(fā)揮輿論引導的作用。同

時,應及時更新微博信息,提高微博信息質量,擴大微博影響力。

第四章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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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有關人員,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室提出處理意見,

公司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采取責令檢討、通報批評、警告、扣發(fā)工資、降薪、降級、

損失賠償?shù)葢吞幋胧?br />
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監(jiān)管部門的處分不影響公司對其處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人員違反本制度,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后果或給公司造成

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和修訂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室負責,經公司董事會批準

之日起生效。

廣東韶鋼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О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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