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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告]銅峰電子:總經理工作細則
時間:2012年06月26日 21:32:00 中財網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管 理行為,保證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 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章 任職條件及任免
第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條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財務負責人一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 聘任或解聘。
第五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財務負 責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該屆董事會的任期。高管人員可以連聘連任。
第六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公司章程關于任職資格的規(guī)定。
第三章 總經理的職權
第七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 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總經理的權限
第八條 資金、資產運用的權限 (一)董事會制定的經營計劃或規(guī)劃所需資金,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副總 經理審批。 (二)董事會休會期間,報經董事長批準后,負責決定和執(zhí)行交易金額不超 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公司凈資產3%的資產處置(收購、出售、置換和清理);
(三)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報經董事長批準后,負責決定和執(zhí)行不超過最近 一期經審計凈資產3%的對外投資活動及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的對內 投資。 (四)董事會休會期間,報經董事長批準后,負責決定和執(zhí)行交易金額在 300萬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5%以下的關聯(lián)交易。 第九條 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 有權簽訂與日常經營有關的合同以及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重大合同。 第四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條 公司總經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 和管理工作,并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按照經營管理分工,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 第十二條 財務負責人對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負責公司財務 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總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公司經營班子成員的職責及分工;
(二)負責組織制定除公司高管人員以外的其他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獎懲辦 法; (三)負責及時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情況、執(zhí)行情況、 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并保證報告的真實性; (四)列席董事會、股東大會, 并可以要求發(fā)言; (五)負責向董事會報告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副總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 (二)按照總經理決定的分工及授權范圍,負責主管部門的工作; (三)在主管工作范圍內,對人員的任免、組織機構變更等事項有向總經理 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有權召開主管范圍內的業(yè)務協(xié)調會議,確定會期、議題、出席人員, 并將會議結果報總經理; (五)按公司業(yè)務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批準或審核所主管部門的業(yè)務,并承擔 相應的責任; (六)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向總經理建議的權利; (七)辦理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財務負責人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管公司財務工作,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根據《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節(jié)“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時編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財務報告,并保證其真 實、可靠;
(三)根據本細則及公司實際情況,擬定公司資金、資產運用及簽訂重大合 同的權限及程序,報總經理批準;
(四)對財務及所主管工作范圍內人員任免、機構變更等事項向總經理提出 建議的權利;
(五)按公司會計制度規(guī)定,對業(yè)務資金運用、費用支出進行審核,并承擔 相應責任;
(六)定期及不定期地向總經理提交公司財務狀況分析報告,并提出相應的 建議;
(七)維護公司與金融機構的溝通聯(lián)系,確保正常經營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辦理總經理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 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 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 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 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維護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總經理 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 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協(xié)助控股股東及其附 屬企業(yè)侵占公司資產的,董事會有權對負有嚴重責任的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 員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 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 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
準確、完整; (二)應當如實向監(jiān)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 使職權;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五章 總經理會議
第十八條 總經理會議分為總經理辦公會議和生產經營例會,是總經理行使 職權和有效履職的主要形式。
第十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和生產經營例會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因 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委托副總經理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
(一)會議召開的條件
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根據公司經營管理情況不定期召集。總經理在行使 下述職權時,應召集總經理辦公會議:
1、組織實施董事會關于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實施方案事項;
2、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事項;
3、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擬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5、擬訂公司重大資金、資產運用方案事項;
6、制定職工工資、福利、獎懲方案事項;
7、制定重大營銷活動方案事項;
8、總經理認為必要提交討論的其它事項。
(二)參會人員
1、參加會議的人員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如 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參加會議。
2、會議列席人員為:公司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秘書以及總經理要求列席的 與會議所涉及議題有關部門的人員;
(三)會議召開的程序
1、會議議題的收集及傳遞、會議材料的準備、會議通知、會務服務、會議 記錄、會議紀要或決議的整理等由公司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
2、參加會議人員有權提出會議議題,并提供相關材料。議題是否列入總經 理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由總經理決定;
3、會議通知及會議討論材料應至少提前一天,以書面或電話、電子郵件等 方式通知出席會議人員;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召開臨時會議。
4、接到會議通知的人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直接向總 經理請假;
5、會議原則上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應參加會議人員出席時方可舉行。如與 會人數低于應參會人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應當另行召開。
特殊情況下必須立即召開的,可就緊急事項通過電話等方式征求未能參加會 議人員意見。
對于因故未能參加會議的上述應參加會議人員,會議結束后,主持人應指示 有關人員及時向其通報會議內容。
(四)會議記錄
1、總經理辦公會議應當進行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人為公司辦公室主任或辦 公室秘書;
2、會議記錄內容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會議 記錄人的姓名、會議議題、參會人員發(fā)言要點、會議的決定事項等;
3、出席會議的人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五)會議結束,公司辦公室收回會議討論材料。除留存歸檔的資料外,其 余統(tǒng)一銷毀。
(六)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多數一致、總經理 負責的原則,由總經理歸納出席會議成員的多數意見后作出決議,對經會議討論 尚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總經理有權決定下次再議。在必須作出決議而不能形成 多數一致意見時,總經理有最終決定權。
(七)對總經理辦公會議形成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或決議方式作出,經 總經理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同時抄報董事長,并報證券投資部備案。
(八)總經理辦公會議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或決議作為公司檔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例會
(一)會議于每月初召開一次。
(二)會議主要內容:
1、討論、總結公司的月度、季度經營成果;
2、根據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部門工作計劃,檢查相關工作及落實情況;
3、布置當月主要工作任務。
(三)參會人員
1、參加會議的人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機關職 能部門負責人;
2、會議列席人員由總經理決定。
(四)會議召開的程序
1、會議由公司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
2、各部門在經營管理中涉及的需經公司經營班子領導商議的重大問題,于 月末提前報總經理批準,可作為會議議題;
3、會議通知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制作,至少提前一天,以書面或電話、電子 郵件等方式通知出席會議人員;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通知召開臨時 會議。
4、接到會議通知人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直接向總經 理請假。
(五)會議記錄
1、生產經營例會當進行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人為公司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 秘書;
2、會議記錄內容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會議 記錄人的姓名、會議議題、參會人員發(fā)言要點、決定事項等;
(六)會議各項議題,由總經理歸納出席會議成員的多數意見后作出決議, 對經會議討論尚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總經理有權決定下次再議。在必須作出決 議而不能形成多數一致意見時,總經理有最終決定權。
(七)會議決定事項,或由總經理以決定、指令方式發(fā)出,或形成會議紀要, 經總經理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為履行職權所作出的決策,除以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及 決定形式做出外,還可以通過由總經理召集的經營班子會、專題會議等會議決議 及總經理指令等其它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對總經理辦公會議、生產經營例會和總經理召 集的其它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和催辦,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所有相關人員均應遵照執(zhí)行總經理召集各類會議的決定事項。 任何人不得以未參加會議或有保留意見為由而拒絕執(zhí)行或改變執(zhí)行內容。
在實際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報告總經理并由總經理決定 是否改變原決定。
第二十五條 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在相關信息未對外公開前,不得泄露 會議討論的秘密事項。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應當向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 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經營盈虧情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報告工作,并自覺接受董事會 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檢查。
(一)下列事項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1、對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
2、公司資產、資金的使用情況;
3、公司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4、公司主要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6、與股東發(fā)生關聯(lián)交易情況;
7、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件;
8、董事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事項總經理應向公司監(jiān)事會報告:
1、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2、公司在資產、資金運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3、與股東發(fā)生的關聯(lián)交易的情況;
4、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出現(xiàn)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監(jiān)事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總經理應就公司經營計劃的實施情況、股 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 況、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向董事長報告。報告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并保 證其真實性。
第二十九條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發(fā)事件,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接 到報告后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并同時通知董事會秘書。
第七章 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 員會負責組織考核,并報董事會審議決定。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 員的績效考核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發(fā)生辭職、解聘或到期離任等情形的,必須進行離任審 計。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因工作失 職,致使公司遭受損失,應根據情節(jié)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經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 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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