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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銜:金融島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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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2008-02-24 |
最后登陸:202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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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廣東省高速公路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實際可上市流通數(shù)量為4,622,870股,占總股本0.367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9年4月3日。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方案概述:
全體非流通股股東向持有粵高速A股的股東作出對價安排,所有非流通股獲得在A股市場的流通權。流通A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將獲得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1股股票的對價;自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首個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獲得在A股市場上市流通權。
2、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股東大會日期、屆次: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經(jīng)2005年12月21日召開的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通過。
3、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日期:2006年2月17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項承諾及履行情況
1、在本公司股權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東除遵守規(guī)定的法定承諾外,作出以下承諾: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履行情況: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為2006年2月17日。該承諾已履行完畢。
2、為了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得以順利進行,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集團")為未能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前出具完備手續(xù)的非流通股股東墊付了對價,總計墊付10,585,020股。代為墊付后,該等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如需上市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應當向交通集團償還代為墊付的等額股份。
履行情況:2009年1月12日,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開發(fā)總公司等679名股東向交通集團償還了交通集團在本公司股改中為其代為墊付的對價股份,共計717,5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571%。該承諾已履行完畢。有關此次償還股改墊付對價股份的詳細情況,請查閱本公司2009年1月16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網(wǎng)上的《關于679名股東償還股改墊付對價股份的公告》。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9年4月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總數(shù)為4,622,87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0.367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況如下:
四、股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持股變化情況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結構如下:
五、股東持股變化情況及歷次限售情況
1、本次解除限售股東自公司股改實施后至今持股變化情況:
注1、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開發(fā)總公司股改實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2,812,500股。根據(jù)已生效的(2007)佛禪法民二初字第1470、1853、1958-1961、(2008)佛禪法民二初字第540、878-8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開發(fā)總公司名下股份2,466,165股的實際出資人為其他自然人,相應股份已從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開發(fā)總公司名下變更到相關自然人名下。2009年1月12日按照10:1.34269的比例向交通集團償還股改墊付對價9,441股,目前所持限售股份為336,894股。
注2、佛山市水運有限公司股改實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154,333股。根據(jù)已生效的(2007)佛禪法民二初字第1451、1842、1948、(2008)佛禪法民二初字第5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佛山市水運有限公司名下股份96,416股的實際出資人為其他自然人,相應股份已從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開發(fā)總公司名下變更到相關自然人名下。2009年1月12日按照10:1.34269的比例向交通集團償還股改墊付對價2,454股,目前所持限售股份為55,463股。
注3、本次申請解除限售股東中其余的9名法人股東股改實施日持有公司股份共計2,318,195股,經(jīng)2009年1月12日按照10:1.34269的比例向交通集團償還股改墊付對價311,261股,目前所持限售股份為2,006,934股。
注4、本次申請解除限售股東中的668名自然人股東股改實施日未持有公司股份,經(jīng)2008年1月8日、2008年8月13日執(zhí)行(2007)佛禪法民二初字第1473、1511、1840-1851、1853-1878、1880-1884、1886-1890、1947-1950、1952-1963、1965-1976、1978-1999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08)佛禪法民二初字第532-559、561-566、862-926、928、929、931-933、937、938號《民事判決書》從佛山市汽車修配廠等股東名下過戶取得公司股份共計2,933,603股,又經(jīng)2009年1月12日按照10:1.34269的比例向交通集團償還股改墊付對價394,364股,目前所持限售股份為2,539,239股。
除上述情況外,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東,其股改實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沒有發(fā)生其他變化。
本公司自股改實施日至今,沒有發(fā)生發(fā)行、配股、權證行權、可轉債轉股、回購注銷股本等情況,公司股本沒有發(fā)生變化。
2、股改實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況: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經(jīng)核查,國泰君安證券認為:截至本核查報告出具日,粵高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時做出的有關承諾?;浉咚俦敬斡邢奘蹢l件流通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
七、其他事項
1、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對公司的非經(jīng)營性資金占用情況
是 √否;
若存在違規(guī)情況,應當說明違規(guī)的具體情況、改正計劃和措施;
2、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對該股東的違規(guī)擔保情況
是 √否;
若存在違規(guī)情況,應當說明違規(guī)的具體情況、改正計劃和措施;
3、本次申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違規(guī)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是 √否;
若存在違規(guī)行為,應當說明違規(guī)的具體情況、改正計劃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東已提交知悉并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和本所有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承諾文件
是 √不適用;
九、備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請表
2、保薦機構核查意見書
廣東省高速公路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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